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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08, 2007

新型農機性能測定業務簡介

新型農機性能測定業務簡介

‧農業試驗所農業工程組蔡致榮黃國祥‧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活動邁入轉型期,農村人口向工業都市集中,農業則漸漸轉入機械化經營,因此對各型農機具需求日益殷切。政府為加速推行農業機械化,曾訂定各種新型國產農機貸款與補助辦法,且規定通過性能測定為必備之申請要件;因此,申請農機性能測定之案件有愈來愈多之趨勢。本所自承測定業務以來,至94 年度底,已完成275 件新型國產農機之性能研究與測定,並依國內所研發新型農業機械之機種,訂定完成85 項新型農機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尤其為提升農機廠商申辦性能測定之意願,以加速農機新機種之推出,直接造福農民,自94 年3 月1 日起,本所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示事項將申辦費用減半,該政策推出以後,94 年度申辦性能測定案件較前3 年平均件數(10 件)增加11 件之多,約為原申辦案件數之2.1 倍。茲為便利廠商瞭解申請農機性能測定之相關事項,特撰文加以介紹,期能有助於農機性能測定工作之順利推展。

二、農機性能測定業務之來源、依據與目的

早在民國60 年時,本所即接受農復會委託辦理農機性能測定工作,後來由於人力不足遂於民國66 年1O 月轉由國立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機械組負責,而於民國75 年7 月再由本所接辦。現階段執行農機性能測定工作悉遵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 年11 月6 日以89 農糧字第890021028 號公告修正之『農機性能測定要點』辦理,其內容如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農機性能測定,以協助廠商申請農機產品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2. 農機性能測定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辦理。
  3. 農機之性能,有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依據國家標準選定項目,作為該項農機之暫行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擬定暫行標準,送農委會核定後辦理之。
  4. 農試所為研訂「農機性能測定暫行標準」,得組成「農機性能測定暫行標準研討小組」。
  5. 廠商申請農機性能測定應填具申請書(格式由農試所另訂),並檢附自行性能測定記錄一份,向農試所提出申請。
  6. 農機性能測定所需經費由申請廠商負擔,其收費標準由農試所訂定,報請農委會核定後實施。
  7. 收費標準由農試所訂定,報請農委會核定後農試所審查申請案件核符後,通知廠商繳費,並與廠商訂定「農機性能測定委託合約」,合約書內容由農試所另定之。
  8. 性能測定完成後,農試所應出具性能測定報告書五份給申請廠商,並檢送農委會一份。

由以上之條文可知,『農機性能測定要點』乃農機性能測定業務之法源依據,而本所辦理該業務係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而辦理,其目的為配合廠商申請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審核之需,進而藉此過濾新型農機具之作業性能,以提昇國內農機工業之水準,並確保農民使用優良農機之應有權益。

三、農機性能測定業務之辦理流程

瞭解農機性能測定業務之來源、依據與目的後,讓我們再看看本所執行農機性能測定業務之辦理流程,其詳細情形如圖一所示,係以個別之測試案件為單位而進行運作,首先,以廠商洽詢某單項農機(具)性能測定為開瑞,並視有無適用農機具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而分兩種處理:

其一,當無適用之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可資援用時,本所必須行文廠商說明,並錄案進行研訂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之先期作業,其原則為『有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依據國家標準選定項目,作為該項農機之暫行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擬定暫行標準,送農委會核定後辦理之。』,而施行之步驟則為先搜集國內外有關該項農機性能測定之相關資料,以研擬或修訂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草案,俟累積三或四個標準草案後,再召開農機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研討會議討論訂定(或修訂)暫行標準,而遇有標準需進行預先測試者,本所將進行相關試驗,並依結果作成最後定案稿再送會議議決。至於經會議研討通過之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本所依規定須函送農委會核備,而同時本所性能測定之執行人員必須製作測定須知,並準備測試表格、所需儀器與測試機具等備用。至此,為便利農機性能測定業務順利推展之先期作業始告完成。

其二,當有適用之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可資援用時,本所當即函寄相關之須知資料(包括農機性能測定要點、農機性能測定收費標準、申請書格式以及各單項之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測定須知及主要規格表等六項),請廠商提出申請,而當性能測定案件之申請書送達本所後,本所即進行申請資料之書面審查,除檢查資料是否齊全外,主要在核對廠商所提自行性能測定記錄中,所載各項性能是否已達各單項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中所規定之性能水準,以避免未達水準之農機因廠商冒然申請測定,又未能符合相關標準時所致之無謂損失,而此項要求之另一用意則在督促農機廠商於研發新機型之餘,更致力於產品作業性能之自行測試,藉以加速其本身之技術提昇與產品改良。除了核對自行性能測定記錄外,原廠型錄亦為查核之項目,而原廠型錄中未詳載規格資料者,本所將要求其依所附之主要規格表另行填寫資料,連同型錄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其作用主要目的在於確定廠商申請性能測定之農機牌型與其各部份之主要組成是否相契合。

廠商之申請資料經核對如有不符規定時,本所即予退件並函請更換或補足相關資料,而申請資料完備核符者,本所即通知廠商繳交性能測定費用。為配合政府推動農業機械化,減輕廠商及農民負擔,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660)主管會決議及主任委員提示事項,自94年3 月1 日起,收費按原奉核備標準減收50%。例如水稻聯合收穫機原收費204,220 元,現在減半為102,110 元;花卉莖裁切機原收費32,200 元,現在減半為16,100 元;中小型農機具之平均收費為2-3 萬元。本所並依據『農機性能測定要點』之規定,與廠商訂立『農機性能測定委託合約』以規範辦理性能測定時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旦各單項測定機型之『農機性能測定委託合約』生效時,該性能測定之申請案件即屬成立,而本所與廠商雙方均需依據合約規定,配合安排測定時間並按暫行標準進行性能測定工作。

通常性能測定之項目包括田間作業性能測試與連續作業測試兩部份,俟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所規定之項目測試完畢且取得相關數據後,測試人員即可依據結果撰寫測定報告稿並判定合格與否,經本所內部呈核後可交付印刷,並於測試工作完成後一個月內函寄測定報告給申請測定之廠商,同時檢陳測定報告副知農委會備查,屆時該申請測定案即告結案。此外,本所為提升農機性能測定業務服務品質、營造人民至公務機關申辦案件之良好體驗,以及暢通相關意見反映管道,自95 年開始設計「農機性能測定業務服務品質調查問卷」提供受測廠商在性能測定完成後填寫,並彌封寄(攜)回由本組組長拆封錄案,提供改進農機性能測定業務執行之參考,其對日後提升業務執行技巧、改善業務所需儀器,以及促進受測廠商與農試所執行公務之良性互動當有莫大助益。

由以上詳述之辦理流程可知,農機性能測定業務大概可分為訂定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之先期作業與性能測定之實際作業兩階段,無先期作業則無依據以遂行後續實際作業之性能測定。因此,先期訂定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其關係著性能測定業務能否順利完成,更是當前辦理性能測定業務之最大困難所在。所幸,多年來在農機相關之機關與學校充分配合之下,均能迅速及時完成各單項農機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之研訂工作,各機關學校之通力配合對農機性能測定工作之推展居功厥偉。

四、農試所配合農機性能測定之作為誠如所述,研訂各單項農機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之工作固然重要,但目前已訂定施行之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更是直接影響廠商申請性能測定之進度,本所為方便廠商容易獲得農機性能測定相關資訊,並可直接於網路上取得申辦表格,特將測定業務相關之文件表格與歷年測定報告建置於本所網頁(網址http://128.1.1.10/霧峰總所/農工系/農機研究室/農機性能測定.htm),以供下載與參考。

進入本所農機性能測定網頁可見有農機性能測定要點、申請書(甲式,含繳款項) 、委託合約書(甲式申請書用)、申請書(乙式,無標準時及初次申請用)、農機(具)性能測定方法標準、農機(具)性能測定收費標準與歷年新型農機性能測定報告等項可供點選,其中農機性能測定要點項列示最新版本之農機性能測定要點;申請書(甲式,含繳款項)項可供瀏覽或下載甲式申請書,其係供已有適用標準機種之測定案件使用;委託合約書項可供瀏覽或下載農機性能測定委託合約書,其
係配合甲式申請書使用;申請書(乙式,無標準時及初次申請用)項可供瀏覽或下載乙式申請書,其係供無適用標準機種之測定案件使用;農機(具)性能測定方法標準項表列目前所有暫行標準,以及各暫行標準相關之自行測試記錄表及規格表;農機(具)性能測定收費標準項可供瀏覽或下載農機性能測定收費標準,其表列各測定機種之性能測定收費;歷年新型農機性能測定報告項表列歷年所有農機性能測定案件(截至94 年底計有275 件)之報告,除可瀏覽或下載測定報告檔案外,亦列示測定案件申請日期文號與函寄測定報告之發函日期文號。

另外,網頁中並提供農機性能測定業務承辦人電話與E-mail 等聯絡資料,方便廠商聯絡與溝通。
本所自民國75 年接辦農機性能測定以來,截至94 年底計有275 件,其逐年申辦件數之統計情形如圖二所示,平均每年約有14 件測定案件,以87 年之25 件最多,而以84 年與92 年之7 件最少,惟其變化並無明顯趨勢可循。必須說明的是在92 年申辦案件件數落至最低值後,在93 年回復正常申辦件數,而於94 年又再衝上次高申辦件數值,其主要原因乃受農機性能測定申辦費用減半政策影響,由於該政策係為刺激並提升農機廠商申辦性能測定之意願,以加速農機新機種之推出,直接造福農民,本所自當充分配合,惟自推出以來,廠商申辦案件激增,相關工作負荷大幅躍升,加之以本所改制在即,人員出缺不得補實,致使近年來農機編制內人員從12 人減為8 人,減少比率超過30 %,因應此工作負荷遽增而人員銳減之變化,本所在兼顧農機研究業務之推展與確保農機性能測定工作既有成效及提升服務品質之考量下,已向內政部提出替代役實施計畫,擬於96 年度申請2 名替代役役男協助本所執行新型農機性能測定工作與相關試驗業務,並以
國內大專院校農機或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科系畢業具碩士學位者為優先考量,其服勤內容包括協助辦理農機性能測定相關工作、協助辦理測定器材之日常管理維護、協助測定報告之校稿與管理、協助新型農機技術資料之蒐集俾利測定標準增修訂草案之研擬,以及協助相關試驗業務與其他上級交辦勤務等,請即將畢業且合乎條件之在學同學留意此信息並掌握相關機會。

五、農機性能測定廠商配合事項

農機具性能測定工作之施行成果,攸關政府辦理農機補助或貸款業務之成效,政府各級權責單位應特別加以重視,以利該項業務之順利推展,進而可保障農機廠商與農民之權益,更可提昇國內農機工業之水準。而農機性能測定工作雖係一種為民服務之業務,但因工作內容異常繁雜,除了需要上級主管單位全力支援與有效督導,執行單位客觀任事與科學化測試外,尤其需要申請廠商之充分配合。而其較為重要之配合事項有下述四點:

  1. 除了本所主動積極地收集有關資料外,請廠商隨時提供最新開發且擬欲提出申請測定之機型資料,以便本所能及早研擬訂定所需之性能測定方法與暫行標準,如此才能便利後續測定工作之進行。
  2. 為提供自行性能測定記錄,請廠商確實進行自行性能測定,以便及早發現本身機械之缺點,進而加以改良,如此不但可增加廠商對自身產品之信心,更可避免辦理性能測定時無謂之人力、財力浪費與往返聯繫之時間延誤。
  3. 本所辦理性能測定業務,早已形成系統化、制度化與科學化之作業流程,請廠商依本所提供之須知資料配合辦理,如此,當可加速性能測定工作之進行。
  4. 性能測定工作瑣碎而繁雜,常有未能全數加以規範之處,因此,請廠商遇有疑問時隨時查詢與溝通,如此當對測定工作之推行助益匪淺。

六、結論

農機性能測定工作係一種為民服務之業務,但因工作內容異常繁雜,雖然本所已建立系統化、制度化與科學化標準作業程序,並戒慎客觀任事,但仍需農機相關之機關與學校全力支援,以及申請廠商之充分配合。本所未來亦將不斷研發改進測定設備、技術及執行方法,期能與廠商共同提升國產新型農機之作業性能、產品品質與競爭力。(作者聯絡電話:04-23302301 轉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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